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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學校
97學年度教師(含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5.1.5高市教一字第0950000707號函訂「高雄市立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範」、「本校辦理新聘教師作業補充規定」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甄選教師科別 |
正式 教師 |
代理 教師 |
參加複 試名額 |
備 註 | |
日校美工科 |
1 |
1 |
10 |
代理教師代理期限: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離職。 | |
廣告設計科 |
日校 |
2 |
|
14 | |
進修學校 |
|
2 | |||
日校輔導科 |
|
2 |
10 | ||
日校物理科 |
|
1 |
5 | ||
進修學校商業經營科 |
|
1 |
5 | ||
進修學校資訊科 |
|
1 |
5 | ||
進修學校資料處理科 |
|
1 |
5 |
叁、公告:
一、時間:97年6月21日(星期六)至6月25日(星期三)。
二、方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edu.kh.edu.tw)、高雄市立海青工商網站(http://www.hcvs.kh.edu.tw)公告。
肆、簡章及報名方式:
一、請至海青工商網站下載簡章。
二、採現場報名(親自或委託;報名前請先至本校網站輸入個人基本資料,並列印之。到相關連結輸入基本資料http://163.32.98.8/96teacher/index.asp)
(一)時間:97年6月26、27日(星期四、五)
9:00至12:00, 14:00至16:00
(二)地點:本校圖書館地下二樓(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三)請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報名表1份(貼妥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2.切結書、報名委託書(視身分需要繳交)。
3.國民身分證(正本)。
4.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類科報名,未取得教師證書之第二專長或輔系報名者不受理),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正、影本)。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6.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證明(正、影本)。(無修習者免繳)
7.上述各項證件影本請用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由本次教師甄選委員會留存,正本驗畢發還。
8.請自備填妥姓名、住址並貼足32元郵票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寄發錄取通知、成績單用)
9.繳交初試報名費700元,除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到考之情形,得於該項考試結束後7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辦理退費外,一律不予退費。(複試費用800元於參加複試時繳交)。
10.證件審查通過後,發給甄選證。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97年8月以後仍然有效),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87年6月22日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須檢附最後擔任教職之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87年6月22日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現職教師須檢附可資證明未脫離教職連續達10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最近10年內聘書、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證明等,任一種皆可)。
12.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伍、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專任教師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註: 94年11月16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97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97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97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辦複檢中),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97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申請複檢科別為限。
二、代理教師
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陸、甄選方式及地點: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一、初試:
(一)日期:97年7月5日(星期六)
(二)時間:(請提前20分鐘至試場就座)。
1. 日校美工科、日校廣告設計科、進修學校廣告設計科
考試項目 |
時間 |
筆試 |
08:30—10:00 |
設計 |
10:10—12:10 |
繪畫 |
13:30—16:00 |
2. 日校輔導科、日校物理科、進修學校商業經營科、進修學校資訊科、進修學校資料處理科
考試項目 |
時間 |
筆試 |
08:30—10:00 |
(三)地點:
高雄市立海青工商(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試場位置圖及考試時程表,初試前一日於本校網站公告。
(四)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 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五)範圍:見本簡章第柒點。
(六)成績處理:依初試成績高低排序錄取參加複試名額,最低錄取同分時,增額參加複試。
(七)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試題及參考答案於筆試結束後(7月5日)12:00於考場公佈欄及高雄市立海青工商網站一併公告,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答案如有疑義,請於97年7月8日(星期二)10:00前,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親至或書面傳真【並以電話確認傳真收到,電話:(07)5819155分機301,傳真:(07)5879761】向本校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1次為限,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二、複試:應考人應於當日上午7時30分至本校圖書館地下二樓辦理報到及繳交複試費用800元(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參加試教(實作)及口試。若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
(一)日期:97年7月11日(星期五)。
(二)地點:試場位置圖及考試時程表,複試前一日於本校網站公告。
(三)試教範圍:範圍及時間詳見簡章第柒點,試教前15分鐘抽題,準備時間15分鐘,毋須附教案,試場為一般教室,不提供投影機、電腦及電視等設備。應考人如自備前開設備,其器材架設、準備時間,亦一併計入試教時間內。應考人進入試場後即開始計時。
(四)口試:以教育理念、表達能力等項綜合評定,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
(五)實作:見簡章第柒點。
三、各項成績依本校甄選項目與配分比例計算,滿分為100分。
柒、各科甄選項目、配分比例、範圍:
科別 |
甄選方式 |
配分比例 |
測驗時間 |
內 容 |
備註 | ||||||
日校美工科 |
初試 |
筆試 |
10% |
1.5小時 |
該科專門知能 |
參加術科考試本校僅提供紙張及電腦設備,考生請自行準備下列用具 1.素描用具 | |||||
美工設計 |
20% |
2小時 |
立體造型設計草圖發展及彩色精稿 | ||||||||
繪畫 |
25% |
2.5小時 |
素描 | ||||||||
複試 |
電腦繪圖 |
20% |
2小時 |
本校準備下列軟體 1. Photoshop 2. Illustrator、CorelDRAW 3. Rhino 考生不得攜帶軟體、隨身碟進場 | |||||||
試教 |
15% |
10分鐘 |
「設計圖法」課程相關內容 | ||||||||
口試 |
10% |
10分鐘 |
| ||||||||
日校廣告設計科、進修學校廣告設計科 |
初試 |
筆試 |
10% |
1.5小時 |
該科專門知能 |
參加術科考試本校僅提供紙張及電腦設備,考生請自行準備下列用具 1.素描用具 | |||||
設計 |
20% |
2小時 |
設計表現 | ||||||||
繪畫 |
30% |
2.5小時 |
素描 | ||||||||
複試 |
電腦繪圖 |
15% |
2小時 |
本校準備下列軟體 4. Photoshop 5. Illustrator、CorelDRAW 6. InDesign 考生不得攜帶軟體、隨身碟進場 | |||||||
試教 |
15% |
10分鐘 |
「繪畫基礎」課程相關內容(95暫綱) | ||||||||
口試 |
10% |
10分鐘 |
| ||||||||
日校輔導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輔導諮商專業知能及輔導工作實務 |
| |||||
複試 |
實作 |
40% |
62分鐘 |
一、 生涯規劃教案實作 1. 運用電腦書寫設計生涯規劃教學教案(40 分鐘)。 2. 生涯規劃教案教學演示10分鐘。 二、 輔導諮商實作: | |||||||
口試 |
40% |
10分鐘 |
| ||||||||
日校物理科 |
初試 |
筆試 |
20% |
1.5小時 |
該科專門知能 |
| |||||
複試 |
試敎 |
40% |
15分鐘 |
高二物理上冊(高中龍騰版) | |||||||
口試 |
40% |
10分鐘 |
| ||||||||
進修學校資訊科 |
初試 |
筆試 |
30 % |
1.5小時 |
該科專門知能 |
| |||||
複試 |
試教 |
25 % |
15分鐘 |
徐慶堂、黃天祥,“電子學Ⅰ、Ⅱ”,96年台科大圖書。 | |||||||
實作 |
30 % |
2小時 |
數位邏輯實習(按照部頒課程標準) | ||||||||
口試 |
15 % |
10分鐘 |
| ||||||||
進修學校商業經營科 |
初試 |
筆試 |
30 % |
1.5小時 |
該科專門知能 |
| |||||
複試 |
試教 |
50 % |
15分鐘 |
經濟與商業環境ⅠⅡ冊 96年旗立出版社(作者:高翠玲等) | |||||||
口試 |
20 % |
10分鐘 |
| ||||||||
進修學校資料處理科 |
初試 |
筆試 |
30 % |
1.5小時 |
該科專門知能 |
| |||||
複試 |
試教 |
25 % |
15分鐘 |
計算機概論 96年全華版(作者:王麗琴等) | |||||||
實作 |
25 % |
2小時 |
96年度電腦軟體應用乙級檢定術科試題 | ||||||||
口試 |
20 % |
10分鐘 |
| ||||||||
捌、甄選時間及複查方式:
1.初試合格人員名單經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後,於97年7月8日(星期二)16:00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個別通知,亦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2.複試應試者應於97年7月11日(星期五)於指定時間,至本校圖書館地下二樓辦理報到(攜帶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並繳交複試報名費800元。逾時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實作應試者請依簡章規定,自備相關工具,請留意應試順序及當日所宣佈之注意事項,並請參閱本校複試相關公告。
3.成績複查:
(1)申請時間:
初試成績複查:97年7月9日(星期三)8:00~12:00
複試成績複查:97年7月14日(星期一)8:00~12:00
(2)申請方式:
請應考人親自持甄選證,到本校人事室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及繳交複查費100元,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玖、總成績係依該科別初、複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其次為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實作2.筆試3.試教4.口試,以上分數皆相同者,另行遴聘委員辦理第2次口試,並以該次評分決定優先次序。
拾、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由甄選委員會依本次甄選缺額,錄取正取人員。各科別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教師甄選委員會訂之,凡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經提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得不足額錄取。另以正取最後錄取人員之總成績為正取錄取標凖,凡參加複試未獲正取者,由教師甄選委員會依各科別訂定備取最低標準,另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惟於97年8 月1日(含)因該科教師離職出缺時,得併本次備取遞補之。
拾壹、97年7月11日(星期五)22:00於本校網頁公告錄取名單(含正、備取人員)。
拾貳、應聘手續:
一、經公告並個別通知錄取聘任者,自公告日起7日內向本校人事室繳交原繳驗之
學歷證件正本,逾期以放棄論,現任教師於97年8月1日前如無法取得離職證
明書或立書切結「已未在他校任教」,即取消應聘資格,由備取者依成績高低順
序遞補。
二、備取者有效期間至97年8月31日止。
拾参、各科別錄取人員,應依分發報到通知單之規定期限內,持相關證明文件並繳交最近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前往錄取學校報到。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錄取人員除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之情事者外,應依甄選結果,由該校校長聘任,如有違反上述聘任之規定者,於聘任後發現,仍予以解聘。逾期未報到且無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現職人員未繳驗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肆、錄取教師有擔任行政人員及導師之義務,並應依本校聘約履行教師權利及義務。
拾伍、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6.11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拾陸、甄選程序完成後,寄發書面成績通知書。
拾柒、申訴電話專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3315778,或高雄郵政第1890信箱
拾捌、疑義查詢專線:海青工商教務主任(07)5819155轉301。
貳玖、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除於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海青工商網站公告外,請留意各大眾傳播媒體,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貳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之,並於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及本校網站公告。
附則:
1.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當年度8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2.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錄取分發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3.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4.實習教師在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前,尚無具備加註他科登記資格條件及參加他科教師甄選之資格。
5.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6.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7.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97學年度教師、代理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訂定「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97學年度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各階段甄選時,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注意事項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委員會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各階段甄選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階段甄選時發現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項成績無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及分發。分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分發錄取資格,涉及法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等,且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五、應考人應按各階段甄選規定之時間入場或報到,初試考試時間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不准離場。複試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若逾抽題時間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初、複試強行入場或擅離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書籍文件、傳遞文稿及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互換座位或交換答案卷、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除簡章規定外,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等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呼叫器及行動電話等及具有通訊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需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於試場置物區發出響聲扣減該科成績10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八、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九、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自行檢查試題、答案卷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之准考證號碼、科別等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不符或錯誤,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應考人始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主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
十、應考人應依監試人員指示,於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考試時間開始後,應考人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視同夾帶書籍文件,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一、應考人需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應考人應依照試題、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違者該科不予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裁割、污損答案卷、毀損答案卷彌封或在答案卷上顯示自己身分、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等情事者,分別扣減該科成績1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應考人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違者扣減該科成績10分;應考人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應考科別如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應試,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應考科別如未註明可使用,而應考人使用電子計算器時,違者扣減該科成績30分。
十四、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告知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五、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應考人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應考人於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仍繼續作答不繳交答案卷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該科成績30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十八、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繳交答案卷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繳卷離場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
其他事項
二十、應考人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考人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扣分;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由試務單位依規定做成書面紀錄,以憑核計成績。
二十一、應考人答案卷若於各階段甄選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由本委員會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十二、本注意事項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二十三、口試、試教及實作如有其它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二十四、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本委員會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五、凡違反本注意事項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相關機關依法究辦。
二十六、本注意事項經本聯合甄選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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