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01年6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13616309號令。
二、該部96年12月21日部退三字第0962839616號令釋公務人員曾任兵缺代理(課)教師年
資採計規定,自即日起廢止;相關事宜應回歸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三、另,該令廢止後,原具有符合該部96年12月21日令釋規定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
且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仍得照原令規定,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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