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ladmin
{{ $t('FEZ002') }}實習處|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104年7月27日高市府研資字第10404212100號函辦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部分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係行政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訂定實施,各機關推動行動化服務、確保服務品質及提升服務效能。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使視障人士順利使用行動載具,享受政府行動化服務;另考量行動上網普及,網站已逐漸朝向響應式網頁設計(Responsive Web Design),僅需設計單一格式即可跨裝置瀏覽,無須區分電腦版與行動版網站;爰擬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三點至第十一點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行動版網站」定義、規定及文字。(修正規定第三點及第四點)
二、修正「行動化應用軟體」為「行動化服務」。(修正規定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點)
三、增訂政府機關應辦理行動化服務無障礙設計作業之規範。(修正規定第十點之一)
{{ $t('FEZ012') }}
{{ $t('FEZ003') }}2015-08-07
{{ $t('FEZ014') }}2015-08-18|
{{ $t('FEZ005')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