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長甄選簡章
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人員:
一、職稱:組長(職務編號:A150040)
二、職系:一般行政職系
三、職等: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四、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五、辦公地點:本校總務處(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
參、應甄資格:
一、具有一般行政職系(或同職組各職系)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任用資格之人
員,熟稔電腦、採購、出納業務及具英檢合格者尤佳,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
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最近5年內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肆、簡章公告:自101年11 月7日(星期三)起至101年11 月14日(星期三)止。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kh.edu.tw(點選教職員甄選公告)。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點選事求人網頁)
伍、報名方式:
一、一律通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請以限時掛號於101年11月
14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人事室收(地址:高雄
市左營區左營大路1號、07-5819155轉230、231),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組長」;
黏貼最近脫帽半身照片)。
三、繳交下列證件影本(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A4影印,依序裝訂):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
(二)身分證正反面。
(三)最高學歷證件。
(四)考試及格證書。
(五)現職派令。
(六)現職銓審函。
(七)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
(八)最近三年獎懲令(99年10月-101年10月)。
(九)採購專業人員證照(無者免附)。
(十)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十一)英語檢定及格證書及其他與本職缺相關之訓練、進修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陸、甄選:
一、名單:於101年11月15 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公告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不另通知,所有應徵者資料恕不退還。
二、日期:101年11月16 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甄選完畢(上午8:40前至本校教學大樓1樓人事室報到)
三、方式:面試含電腦實務操作(Excel)。
四、地點:本校教學大樓圖書館2樓。
柒、錄取方式及公告:
一、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成績相同者,由本校人事甄審委員
會決定之,惟甄選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本案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再另行公告或通知;未
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捌、其他
一、本簡章經本校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告,修正時亦同。
二、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考試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佈放假時,則考試日期將
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四、檢舉電話及信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3315778、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