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近來接獲民眾投訴本市教師校外補習案件,本局再次重申專任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請加強宣導,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專任教育人員在外兼課或兼職如經查證屬實,將依相關規定懲處,請各校嚴正宣導,本局亦將列為督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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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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