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本土教育補助要點」及本市113學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
教育整體推動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本市教師及學生參與113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
升教師本土語文專業素養及學生本土語文學習興趣,爰辦
理旨揭計畫。
三、獎勵對象: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
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報名費補助含長期代理教
師),及本市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
四、獎勵申請及程序:
(一)學生獎勵部分:
1、通過閩南/閩東語認證獎勵標準之學生檢附113年度認
證考試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影本及申請表(附件1-1),
請於114年2月17日(星期一)前交予學校教務處提出申
請彙整。請各校承辦人將申請學生之獎勵清冊(附件2-
2)、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影本彙整後,於114年2月28日
(星期五)前將前揭申請表件免備文逕寄予承辦學校建
國國小教務處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將發給各校禮
券。同一語、級別獎勵以1次為限,如前已獲較高級別
認證獎勵,復通過較低級別認證者,不予獎勵。
2、通過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請依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
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合格獎勵要點申請。
3、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請依高雄市政府原住
民事務委員會獎勵參加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作業
要點申請。
(二)教師(含校長)獎勵部分:
1、符合教師獎勵標準第(一)至(二)項之現職教師,請檢
附113年度中央或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
發之考試合格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服務機關本
權責予以敘獎,同一語、級別敘獎以1次為限,如前已
獲較高級別認證獎勵,復通過較低級別認證者,不予
獎勵;現職校長部分請學校以獎懲建議函檢附合格證
書影本,函報本局辦理敘獎。
2、符合教師獎勵標準第(三)項之學校,由教務處提供113
學年度本土語文授課情形(附件3),由服務機關審核後
本權責予以敘獎;校長部分請學校以獎懲建議函檢附
相關資料,函報本局辦理敘獎。
3、符合教師獎勵標準第(四)項者,請填寫指導學生通過
本土語言認證清冊(附件4),同一語系擇優敘獎以1次
為限,由服務機關審核後本權責予以敘獎。
4、符合教師獎勵標準第(五)項者,請檢附於當年度修業
完成之相關證明文件,同一語系敘獎以1次為限,由服
務機關審核後本權責予以敘獎。
5、符合獎勵標準者於113年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寄發合格證書後至114年4月30日(星期三)前,向服務
機關提出申請,請各校逕行發布,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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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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