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本市府113年10月25日高市府社福字第11305500300號書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主管機關之角色,為協助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合理調整內涵及實施流程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並於權責領域訂定指引時能有所依循,業撰擬旨揭原則並經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會議確認通過,爰請學校參採並配合辦理,以利合理調整能於實務現場順利推動。
三、另有關合理調整之適用對象,查國內已有部分法規納入合理調整,且對象不以領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為限,例如特殊教育法、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等,請貴校依權責適時將合理調整納入主責之法規或計畫。
四、檢送旨揭指引1份,並將適時滾動修正,請至CRPD資訊網(網址:https://crpd.sfaa.gov.tw/)/首頁/宣導專區確認與下載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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