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2年10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46985號函
辦理。
二、查「學校衛生法」第23-2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
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
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另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設置要點
及本市午餐工作手冊規定,其委員應納入學生代表。
四、國教署為了解本市學校之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
納入學生代表情形,請貴校於112年11月8日(星期三)中午
前,至本局資訊服務入口網站填報電子表單(編號13688),
俾利本局彙整函復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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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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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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