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112年8月28日(112)音楚字第04494號函辦理。
二、按各級學校於校園內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例如:圖書館),利用廣播系統之擴音設備,或視聽設備、電視牆等方式播放音樂、影片等供公眾觀賞聆聽,皆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權,該權利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先予敘明。
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係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88年1月核可設立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執行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公開權之授權。並為國內兩千三百多位詞曲作者及音樂版權公司專屬授權及國外集管團體授權所組成。
四、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請貴校宣導並轉知所屬,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如有播放音樂、影片等使用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需求時,請事先取得該會之授權再使用音樂或影片,以免誤侵害他人權利。
五、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務暨授權部鄭小姐:(02)25110869,分機266。亦可至該會網站(http://www.must.org.tw)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或向該會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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