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2月1日農牧字第1120042127號辦理。
二、為宣導寵物兔飼養管理、強化飼主責任暨保障動物福祉,敬請協助宣導事項詳如下:
(一)不宜因生肖或社會輿情等議題,以活體動物如寵物兔作為拍攝或節目道具。
(二)禁止以活體動物如寵物兔作魔術表演。
(三)飼養寵物前應充分理解寵物習性。
(四)寵物兔應實繁殖管理,不宜公母成對飼養。
(五)飼主飼養寵物應終養,不棄養。
{{ $t('FEZ003')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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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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