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6735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於111年11月28日公布調整之防疫措施修正旨揭管理指引,學校室外空間(室外場所)取消應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應全程佩戴口罩,但如屬致詞、演講、講課、拍攝個人/團體照或進行運動、歌唱、音樂吹奏、合奏、舞蹈類之課程及教學活動等時,可以不戴口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
三、請貴校落實學(幼)生用餐前正確洗手,用餐期間,應維持用餐環境通風良好,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並避免交談;用餐完畢落實桌面清潔及消毒。
四、為維護校園健康環境,請貴校視必要召開防疫會議,並請持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個人衛教宣導(例如:注意手部清潔消毒、遵守咳嗽禮節及生病不入校等),落實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
五、旨案相關修正QA已更新,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網址: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83)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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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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