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55939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於111年11月7日公布調整防疫措施,自111年11月14日起,取消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性質之場所(域)工作人員之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規範或快篩之限制規定。
三、本案係配合前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防疫措施及教育部校園防疫規定滾動式修訂,修訂重點為取消學校工作人員疫苗接種規範之配套措施。
四、請依指揮中心公告最新防疫措施規定辦理,並持續落實校園環境、公共空間及常接觸表面之清潔消毒,以及個人衛生宣導(如: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及咳嗽禮節、生病不上班(課)等),注意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
五、請貴校依旨揭範本修訂持續營運計畫留存學校備查,並依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政策及措施滾動修正。
{{ $t('FEZ003')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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