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401
{{ $t('FEZ002') }}體育組|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2年8月26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20
026226號書函辦理。
二、為提供運動選手的生涯輔導照顧制度,讓優秀運動選手在
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接受嚴格競技訓練,以提升選手專項
競技實力,進而整體提高我國國際競技運動實力。前行政
院體育委員會於99年8月23日以體委競字第09900189003號
令發布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
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以及於100年5月5日以體委競字
第10000122351號令發布修正(以下簡稱本要點)。後因應
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再造,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調整為
教育部體育署,於102年2月8日發布修正「教育部體育署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另
教育部對於要點有部分疑義,後體育署據依意見提送運動
發展基金管理會議討論,並依會議決議於102年7月19日以
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20021473B號令修正發布在案,俾據
以受理申請案。
三、本案相關申辦作業原則如下:
(一)補助範圍:以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種類及項目訓練
之選手為限。
(二)補助對象:為體育署102年度核定設立之基層運動選手
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站)所屬優秀選手為限。
(三)執行內容:學雜費補助、生活照顧補助及課業輔導補助
等3類計畫;資格條件所指前一年度係指101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參加或獲得規定賽會成績者。
(四)執行期程:學雜費補助以101學年度下學期及102學年度
上學期(計2個學期),生活照顧補助以102年1月至12
月(計12個月),課業輔導以102年1月至12月(計12個
月)為補助範圍。
(五)所屬選手符合本作業要點資格條件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請於102年9月6日前,提報實施計畫(如附件)到局
審辦,俾年終據以核銷:
1、原所屬選手轉學或畢業升學至同縣市體育署核定設立
之訓練分站且繼續原專長訓練者。
2、原所屬選手有跨縣市轉學或升學至體育署核定設立之
訓練分站且繼續原專長訓練者。
3、計畫核定時非屬訓練站選手,於新學期有轉學或畢業
升學至體育署核定設立之訓練分站並有訓練事實者(
需提具該選手訓練事實證明)。
4、原所屬選手在學期間有休學、退學、輟學或不再接受
專長訓練者(需提具相關證明),自喪失學籍或停止
訓練日起,停支生活照顧補助,已領取補助不予追繳
。
5、如有上述情形,選手生活照顧補助以獲有新學籍當月
起算,由新學校辦理經費核撥事宜,如有中斷培訓情
形,則按30日比例支給補助。
6、體育署核定補助之培訓選手,如列為體育署「2014年
第17屆仁川亞洲運動會選手培訓參賽計畫」培訓或儲
訓選手,或經體育署核定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培育優
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實施計畫」之培訓選手,且已領
有體育署專案補助經費者,則不得請領生活照顧補助
,以符規定。
四、本案請依本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整體規劃102年度基
層運動選手訓練站選手輔導照顧計畫,擇定執行內容,並
確實檢視各訓練站選手請領其他相關補助情形,同時領有
體育署、其他機關、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學雜費補助者,
合計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實際學雜費支出;已領有體育署
、其他機關、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生活津貼、零用金等其
他給與者,不得支領生活照顧補助;已編列於體育署或其
他機關之課業輔導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及支領課業輔導
補助。
五、本案務請把握辦理時效,依旨揭期限備文並檢附102年度
實施計畫及相關資料表件(格式如本作業要點附件三)到
局彙辦,實施計畫電子檔案請同時傳送至speing@kcg.gov.
tw,俾利後續審查作業(主旨請註明為○○學校102年度
運動選手輔導照顧實施計畫)。
六、本案如辦理經費有不足,則請 貴校自籌辦理,且請於102
年12月2日前檢附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格式如本作
業要點附件四及五)到局彙辦。
七、有關本作業要點規定及附件表件,請自行上體育署網站(
http://www.sa.gov.tw)首頁查詢「為民服務」項下「主
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點選「競技運動類」
查詢本作業要點名稱之行政規則。
{{ $t('FEZ012') }}
{{ $t('FEZ003') }}2013-09-06
{{ $t('FEZ014') }}2013-09-17|
{{ $t('FEZ005')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