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青工商各項比賽分組名單
一、各項分組名單如附件,並已公佈於學務處外面。
二、名單若有錯誤請至紀錄組更正
三、參賽同學請提前至檢錄處點名(前30分鐘)
四、競賽規程如下
一、舉辦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二、地 點:本校操場。
三、競賽單位:以本校一、二、三年級各科為單位。
四、比賽資格:凡本校註冊有案之在籍學生均可參賽,研修生除外。
五、錦標種類:
1.科際總錦標(分男、女):各取前四名。
2.精神總錦標:取前三名。
六、競賽項目:
學生運動會競賽項目
l 100M(個人賽)
l 800M(個人賽)
l 跳遠(個人賽)
l 400M接力比賽(以班級為單位)
l 科際大隊接力(團體賽)
l 科際拔河比賽(團體賽)
學生趣味競賽項目
l 同舟共渡(團體,分男女)每隊12人
l 萬眾一心(團體,分男女)每隊12人
教師趣味競賽項目
l 同舟共渡(雙人木屐)
七、 各項錦標計算法:
1. 趣味競賽(同舟共渡、萬眾一心+保庇)取前6名,按7、5、4、3、2、1
記分。
2. 100M、800M、400M接力及跳遠取前6名,按7、5、4、3、2、1記分。
3. 科際男、女大隊接力各錄取前6名,按7、5、4、3、2、1記分。
4. 科際拔河賽取前4名,按7、5、4、3記分。
5. 總錦標總分如相同,依下列順序決定名次:依冠軍項目多寡而定,相同
時以亞軍,此後依此類推。
八、 參加辦法:
1.報名日期:各單位於12月03日將報名單繳交體育組。
2.每科須設領隊指導、管理及隊長各一名,負責管理指導及與本會聯絡事宜。
3.各科學會須準備該科科旗一面,於開幕典禮時使用,以資識別。
九、 獎懲:
1. 競賽成績優良科別,頒發獎牌、錦旗、獎狀,以資鼓勵。
2. 運動員參與本次運動會各項運動如有冒名頂替、無故棄權或有違背運動員精神者,除扣除精神錦標分數,依校規嚴重議處。
十、 抗議:
1. 比賽爭論如規則上有明文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不得提出抗議,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2. 合法之抗議以書面由領隊簽字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抗議。
運動員須知: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遵守大會各項程序,比賽規則及辦法之規定,並應注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大會檢錄處(點名處)設在活動中心一樓出入口,運動員點名後應靜候檢錄員率領入場,比賽完畢,隨即出場不得逗留場內。
二、跳遠比賽直接在跳遠場檢錄(比賽前10分鐘)。
三、參加罰球及三分球比賽同學直接在舊籃球場紀錄台檢錄。
四、拔河比賽及趣味競賽項目請各科科學會會長帶隊至操場草皮或兩側排球場集合,集合快慢及秩序列入精神總錦標評分項目之ㄧ。
五、各項運動比賽時間,按秩序冊內明確規定進行,各項目運動員,須於比賽三十分鐘前到達檢錄處(點名處)等候點名,十分鐘前由檢錄人員,帶領進入比賽場地,凡逾時或點名不到者(三次點名不到),作棄權論,不得要求參加比賽。
六、參與檢錄及各項比賽之集結、待命,所有選手請保持肅靜並採取蹲下或坐下姿勢,比賽過程中不得隨意站立,違者扣精神錦標分數。
七、競賽時不論距離長短均不得有人陪同當場比賽之運動員奔跑,否則立即取消比賽選手之與賽權及成績。
八、各參加單位運動員經由大會註冊後,應始終參加各項競
賽,凡無故棄權不參加 比賽者,由單位登記所屬單位,報
請運動精神錦標評審委員列入運動精神評審。
九、各單位運動員不得無故不參加閉幕,參加閉幕典禮出席率
亦列入精神錦標評審。
十、接力賽、接力棒之交遞應於接力區內進行,若有脫落情形,應由原持棒人拾起交與接棒人,接力棒不得以拋擲法傳遞,否則依規定取消該隊參加資格。
十一、如遇所參加項目,同時舉行及兼顧者須向裁判員請假
(賽程已過者不得要求再行補賽)。
十二、各項決賽完畢經大會宣布之優勝運動員前六名應即刻到司令台右側等候受獎,領獎完畢後不得當場取下獎牌以重榮譽。
十三、運動場內除大會工作人員及進行比賽之運動員外,其他
人員一概不得進入或逗留。
十四、各賽進行時如發現冒名頂替者,則取消該員參加資格及該項所得錦標(點名時請攜帶學生證,以備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