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4日臺教文(五)字第1152502040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2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1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三、海外學生依其取具之資格,得依本辦法或「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以僑生或外國學生入學管道來臺就學。基於僑生、外國學生重新申請來臺就學規定所涉「在國內停留」期間之採計方式,宜有明確且一致之處理原則,爰本辦法第2條第3項所指「在國內停留未滿2年」,參照「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4條修正意旨,係指註冊入學具學籍之期間未滿2年。
{{ $t('FEZ003')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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