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檢送教育部「115年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
班」薦送名單調查表1份,請貴校鼓勵教師踴躍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3757號函辦
理。
二、旨揭學分班薦送教師以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
書為必要條件,並以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證
明者、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併請考量貴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
順位薦送需求名單:
(一)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教署「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
語生活化校園計畫」及「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
活化學習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的代理、代
課或兼任教師。(二)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
專任教師。
(三)第三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3個
月以上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三、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請貴校於薦送教師前,
應妥善與被薦送教師溝通,確認教師報名意願,並配合後
續報名事宜,俾利教育部先行掌握進修需求人數:
(一)請確實檢核後勾選「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其中參
與教育部國教署「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
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活化學習計
畫」者,將以國教署核定結果為準。
(二)請確實檢核「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立學校)薦送名單」調
查表,勿與參與教育部國教署115學年度「補助擴增高級
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預計薦送至教育部「高級中
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教師
名單重複。
四、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並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
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作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
使用,併請就表內「資格檢核欄」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
核。
五、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
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
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一)第一階段(3學分,54小時):115年7至8月。(二)第二階段(2學分,36小時):115年9至12月。
(三)第三階段(1學分,18小時):116年1至2月。
(四)第四階段─回流課程(6小時):116年7至8月。
六、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
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國民小學教師:
1、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
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
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20年12月31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
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
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
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
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20年12月31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
「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
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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