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主旨: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請
惠予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師(一)字第1140109516號函
辦理。
二、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
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
三、為避免學生族群違反規定,請貴校協助宣導,不要購買黃
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
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四、檢送黃牛防制宣導海報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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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0-27
{{ $t('FEZ014') }}2025-11-26|
{{ $t('FEZ004')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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