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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說明106.11.07
本市106學年度業於10月20日完成評審並公告成績。依實施計畫第8條注意事項第1點:「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不得臨摹」。
高雄市教育局表示前於106年10月30日接獲檢舉部分版畫國中美術班組之第二名學生作品違反上述規定,經多方蒐證及重新匯集評審意見後,考量學生因不諳比賽實施計畫而違反規定,雖非蓄意,惟仍應更正評審結果;又部分版畫國中美術班組之第一名學生作品及平面設計高中美術班組第三名學生作品,因故主動申請放棄得獎資格。
為顧及本市薦送學生參加全國決賽之權益,本案因棄權或取消資格致獲獎名額空缺部分,依評審排名順序予以遞補參賽。更正遞補名單同時並公開各方共同檢視無違反自行創作之定義,並於明日重新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參加。
美術作品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當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如欲改作,除有合理之使用規定外,均應取得該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培育學生展現才能的同時,本局未來亦將督請學校善盡美術指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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