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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鑒於104年6月27日新北市「八仙水上樂園」舉辦彩色派對活動,噴灑彩色粉末,疑似粉塵燃燒,造成參加活動500多名民眾燒燙傷之重大災害,為維護公共安全,嚴禁以有顏色或白色之可燃性微細粉末辦理室內、外任何活動,違反者依消防法第41條規定處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消防法第14條、內政部104年6月29日內授消字第1040822170號函及內政部消防署104年6月28日通報辦理。
二、請各機關自即日起,如任何活動有類似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者,應一律禁止辦理,並依「高雄市政府辦理各項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作業要點」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作業須知」(如附件),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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