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期間得否兼任教學助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41625號函轉教育部106年4月11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29122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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