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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轉知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請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辦理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106年3月21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60147500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60040412號函辦理。
二、旨揭立法院決議意旨為自106年起現行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僅得支領兼職費,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
三、檢附市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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