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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23日以法廉字第1060500093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檢送修正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6年1月23日法廉字第10605000950號函辦理。
二、旨揭基準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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