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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等事項,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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