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有關貴府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已請領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否繳回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8月30日府人給字第1050178722號函。
二、查本總處105年8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0802號函就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如何計算發給規定略以,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選擇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選擇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先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上開本總處105年8月16日函係闡明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按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等相關規定之原意,爰該函規定應自100年1月1日起即有適用。合先敘明。
三、各機關如於展期期間發給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或未按減額及兼領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自係溢發而屬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所定不得撤銷之情形外,該違法之處分應予撤銷。至撤銷後追繳之範圍,請參酌本總處103年9月5日總處給字第10300456431號函送各主管機關之「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本於權責審認妥處。
{{ $t('FEZ012') }}
{{ $t('FEZ003') }}2016-09-26
{{ $t('FEZ014') }}2016-10-07|
{{ $t('FEZ005')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