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函轉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541026271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經考試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配合本次退休法施行細則增訂第27條第4項規定,針對不願填寫資遣事實表者,修正「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服務機關代填】」,並自退休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施行日起適用。該表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項下。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考試院105年5月4日令、退休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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