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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貴屬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臺東市公所全額出資成立臺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果菜市場公司)經理職務,是否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3月22日府人福字第1050056092號函。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及第45條前段規定:「本條例第13條第2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而言。」。
三、次查本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6326B號令規定:「……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職務,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及第45條所稱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應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及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現為新臺幣32,160元),不在此限。」。
四、再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年7月5日臺74經13971號函規定略以,依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規定(按:各該組織規程分別於86年8月5日及88年8月28日廢止),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所投資之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年度預算仍應送各該民意機關審議。
五、據上,案內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臺東市公所全額出資成立之果菜市場公司經理是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依臺東市公所網頁所示組織職掌,果菜市場公司為該所附屬單位,且據瞭解現行果菜市場公司之年度預算仍須送臺東市民代表會審議,參照上開本部103年6月30日令意旨,以該公司之原始資本係由臺東市公所全額出資成立,其後續收入歸入該公司,且該公司預算須送臺東市民代表會審議,再任待遇不論由政府預算或其營運收入支應,仍屬公庫之範圍,爰渠按月支給之工作報酬達新臺幣32,160元,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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