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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生育補助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4年8月17日總處給字第1040043681號書函辦理。
二、按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第1項)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第3項)前2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第28條規定:「未占缺訓練人員,其有關受訓期間津貼、福利……等事項,得由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比照……前條規定,於訓練計畫訂定之。」據此,自103年度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已不得參加公保,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102年9月17日勞保2字第1020140519號函釋,亦不適用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爰滿25歲以上者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另審酌周妥錄取人員權益,爰於上開訓練辦法另定一般保險,惟其給付項目僅限死亡及殘廢,不包括生育給付。
三、另查行政院前為因應立法院103年1月14日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增列生育給付規定及其附帶決議(按:為公保被保險人之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予生育補助),本於與各種社會保險不重複請領,且在不減損公教人員既有權益原則下,於103年5月29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修正並自同年6月1日生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以下簡稱生育補助表)。其中生育補助表限制欄二、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四、綜上,有關103年度起,參加一般保險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應如何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生育補助,前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揭104年8月17日書函表示意見,就參加一般保險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符合請領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條件者,其請領生育給付及與生育補助間差額之原則,說明如下:
(一)男性考試錄取人員:
1、其配偶「為」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因男性「非」屬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按:僅女性有分娩或早產事實發生之可能),比照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項目限制欄二規定,其配偶應優先請領各項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其配偶「非」任何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比照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項目限制欄一、(一)規定,因配偶分娩或早產,得請領2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二)女性考試錄取人員:
1、為「勞保」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按: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略以,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依前揭附帶決議意旨,應優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第3項規定,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2、為「國保」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依前揭附帶決議意旨,應優先請領國保生育給付,以國保生育給付之給付標準係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按:104年1月1日起為新臺幣【以下同】18,282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按: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3、同時為「勞保」及「國保」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應就勞保生育給付及國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如選擇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者,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至如選擇國保生育給付者,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4、均非「勞保」及「國保」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得比照生育補助表規定,請領2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五、至有關「未占缺」訓練人員生育給付之相關規定,依前揭訓練辦法第28條之規定,得由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比照前條規定,於訓練計畫訂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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