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函轉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等3項修正條文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2月7日部退一字第10440461351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係因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業於103年6月1日廢止,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亦於103年6月1日施行。復以公教人員保險法原「殘廢」用語,語帶貶意,已將其修正為「失能」,為使法令用語一致,避免混淆,爰同步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涉殘廢用語為「失能」。
三、旨揭3項修正條文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條、第12條、第二節節名、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33條及第51條條文,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及第21條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1條條文,均經總統公布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22期(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四、檢附銓敘部原書函及旨揭3項修正案之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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