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有關配合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銓敘部民國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釋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100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事宜應回歸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1月30日部退四字第10440451162號令辦理。
二、檢附上開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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