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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局所詢學校幹事於暑假彈性上班期間代理出納組長請假期間之職務,如何支領代理之主管職務加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104年7月8日新北教人字第1041229752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和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天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項)第1項所稱連續10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次查本部92年3月3日部銓二字第0922222469號電子郵件略以,職務代理人於例假日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上開工作日應經機關(單位)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為全日加班(加班時數達8小時)始得併計,2個例假日各加班2小時或4小時,尚無法併計為工作日。
三、旨揭疑義,以新北市板橋區文德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文德國小)幹事於104年7月10日至7月27日暑假彈性上班期間雖僅有代理該校組長上午半日支事實;惟係因該校依教育部99年7月30日臺人(二)字第0990124376號函規定,實施彈性上班所致,爰仍得視為連續代理,並據以計算工作日;惟以代理人於下午半日並無實際執行被代理人之職務,且被代理人亦未請假,基於與前開例假日加班須達8小時且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使得併記工作日之情形衡平,爰文德國小幹事連續代理該校組長職務12個上午半日期間,僅得將上午半日計入工作日,且下午半日不得之給代理之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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