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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4年6月1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0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49934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另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6月12日施行。
三、依前函附表八修正對照表說明二以,本表修正後,公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除不符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外,均應依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爰自本表修正生效後,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前依補助表現行規定申請增給生育補助者應予繳還,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申請生育給付。
四、檢附行政院函影本與附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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