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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民國104年6月10日及同年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分別令定自同年6月12日及19日施行;公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104年6月19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0月14日部退一字第10440257581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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