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該總處104年5月19日「研商修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本院80年12月12日台八十人政肆字第40790號函停止適用。
三、檢送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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