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12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101501E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040101501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楊朝勝老師(02-77365646)。
{{ $t('FEZ012') }}
{{ $t('FEZ003') }}2015-08-19
{{ $t('FEZ014') }}2015-08-30|
{{ $t('FEZ00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