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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申請赴大陸地區及返臺後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政風處104年6月18日高市政行字第10430478400號函辦理。
二、同仁申請赴大陸地區(下稱赴陸)應遵循「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據實申報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避免因未經機關核可逕行赴陸,從而衍生洩漏公務機密等情事;亦請各單位主管落實督導作為。
三、另請於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9條第3項,以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等規定,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本局備查。
四、檢附「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違規違常案例」乙份(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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