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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特殊教育班教師寒暑假期間其特殊教育津貼支給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1年6月19日高市教人字第10134162400號函轉教育部101年5月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75392A號函諒達。
二、有關各類特殊教育班教師特殊教育津貼支給疑義,特教班教師未兼任特教組長或其他行政職務,寒暑假得否核發特教津貼,依上開教育部函說明略以,原任教師及新任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者,寒暑假期間可繼續支給特教津貼;至新任特教班教師兼任其他行政職務及未兼任行政職務者,應視是否實際擔任特教工作,作為支領特教津貼之依據。
三、綜上,有關特殊教育班教師寒暑假期間其特殊教育津貼支給規定,請依上開函釋辦理。至本局96年1月19日高市教人字第0960002531號函釋規定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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