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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所稱「專案報院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一案,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辦理。
二、前函說明略以,為利各機關辦理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之給與事項能有明確及一致性處理,爰就旨揭要點第7點中有關「專案報院核准」之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如次:
(一)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如就其業務訂有發給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之統一獎勵規定,並經行政院核定或備查有案者,各機關學校均應依該統一規定辦理;新(修)訂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時,應統籌辦理專案報院事宜。
(二)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所定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嗣後各項報行政院核准之支給規定,應就原則性事項(包括適用對象、類別、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項目)予以明確規範,至相關細節性作業規定(例如請假期間是否繼續發給及扣【減】發基準等),則由相關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訂定,並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配合檢討修正現行相關規定。
三、各機關學校未依旨揭要點第7點及本補充規定辦理者,除由審計機關依審計法規追繳外,應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四、準此,請據以檢視貴機關目前相關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是否有違前開規定,如有相關疑義者,請儘速專案報府憑辦。
五、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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