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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本部申請許可者,請依規定提前申請,並俟許可後始可赴陸,請轉知所屬,請 察(查)照。
說明: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離職未滿3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應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3星期前(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申請表應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1星期前)送達本部移民署,經本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本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
三、因申請案須經審查及會同相關機關之作業程序,請務必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提早申請,審查(核)結果本部將以書面回復,申請人赴陸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已完成審查(核)許可程序,尚未收到回復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者,即為違反前揭規定,屆時本部將依兩岸條例規定處罰,請協助轉知所屬並配合辦理。
四、檢附「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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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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