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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103年11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5302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重大災害貸款」修正為「災害貸款」,另增列貸款人申貸額度之限制規定。
(二)放寬災害貸款申貸條件,擴及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新購置之情形,並增列申貸條件及金額以購置金額二倍為限;增列消防機關亦為出具證明機關。
(三)放寬保證人制度,修正保證人不以同一服務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為限。
(四)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明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
三、準此,修正本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及填表說明。
四、檢附「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本府申請書(修正後)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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