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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貴府民國103年6月6日府人力二字第1036205988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第10條規定:「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次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以下簡稱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三、組長:各組置組長1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3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職員員額編制另訂有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不受前2條規定之限制。」
三、旨揭疑義,依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規定,國民小學文書、出納及事務等3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又職員員額編制表係學校職員任使之依據,各級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單位主管由職員專任者,均於該校職員員額編制表內明定其職務列等及人數;如係由教師兼任,則未明定於職員員額編制表內;至如由定有官等職等職務或由醫事人員兼任,則應明定於職員員額編制表內,並於表內以括弧註明人數。是以,各國民小學職員員額編制表如未明定置兼任組長職務,即無法由幹事兼任文書、出納及事務3組組長職務,自亦不生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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