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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3年9月5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27127號書函辦理。
二、該師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並提供各校參酌:
(一)查教育部97年8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70165320號函規定:「原專任運動教練如非轉任為審定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而係轉任為其他退休條例適(準)用對象者,其曾任原專任運動教練之年資,仍應依本部88年12月17日台88人(三)字第88154278號書函及89年5月19日臺(89)人(三)字第89058795號書函規定辦理,亦即,該段年資如係屬61年12月26日前之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年資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惟未經銓敘部登記備查之年資,同意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61年12月27日至84年6月30日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年資,須經各機關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者,始予採計;至於84年7月1日後之年資,因均已依各機關學校聘任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參加離職儲金,爰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二)曾師於80年10月12日至92年12月31日曾任經教育部儲訓合格之專任運動教練,嗣轉任合格國民中學教師,其曾任專任運動教練各段期間年資:
1、80年10月12日起至84年6月30日止:曾師畢業於臺灣省立體育專科學校,由教育部依當時「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專科學歷進用,其俸點依「約聘(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身分係為約僱用人員,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無須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2、84年7月1日起至91年6月30日止:依上開規定,已依各機關學校聘任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參加離職儲金,該段約聘僱運動教練年資無法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三)綜上,曾師旨揭年資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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