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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6326C號函辦理。
二、核釋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職務,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所稱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應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及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本部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臺人(三)字第0九三0一0四七一九A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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