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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家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至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而未及於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至私立學校校長或教師,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同條第二項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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