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一、高雄市政府103年2月14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300712300號書函諒達。
二、上開函說明二略以,公務人員公餘進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並得由機關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三、查本局100年8月31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5625號函規定,本局及所屬各級學校年度預算係以教育發展基金編列,囿於經費有限,有關本局及所屬各級學校現職公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規定重申如下:
(一)公教人員進修係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二)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之公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一萬元整。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經同意進修之公教人員依前兩項規定辨理,經費由本局及各服務學校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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