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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95年8月14日高市教督字第0950028883號函諒達。
二、查「高雄市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第五點之規定略以:初任教師需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進修學位,先予敘明。
三、前項所稱初任教師1年年資,得包含擔任本市或他縣市正式編制內專任教師職務之年資,惟其進修仍應依本市相關規定辦理;另如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仍需受學校教師進修名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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