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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3年2月17日臺教人(四)第1030018536號書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6日勞保2字第1030052191號書函辦理。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月27日勞保2字0920072799號函規定,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由學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爰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不應再由兼課之學校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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