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2月6日總處培字第1030022304號函辦理。
二、前函說明略以,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公餘進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並得由機關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考量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國內公餘進修費用補助,應依前開規定覈實審核。
三、另查本府100年8月17日高市府四維人考字第1000090497號函訂頒「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原則」,同年月日高市府四維人考字第1000090500號函規定各機關學校聘用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進修費用補助事宜,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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