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ep230
{{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21日臺教師(一)字第1020174491號函辦理、本局102年11月20日高市教人字第10237673800號函轉教育部102年11月18日臺教師(一)字第1020165469號令修正發布「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8點規定諒達。
二、103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103年7月31日止,請填具「103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人數統計表」及「103年服務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各正本1份、影本2份),辦理30年、20年、10年資深優良教師請檢附本市「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1份。又服務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請附上個人生活照電子檔(JPG格式、600K以上、橫式2張、直式1張);並請於103年2月14日(週五)前免備文送本局彙辦(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電子檔案傳送方式另以電子公告通傳各校知悉。
三、各級學校未於103年2月14日前報送名冊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漏報情形,本局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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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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