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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人事處102年10月29日高市人給字第10231080800號書函轉知銓敘部102年10月24日部退二字第10237432931號令辦理。
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所稱「專任公職」之範圍,指任職於各類機關(構)或組織型態中,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全部或部分報酬之有給專任職務,以及以契約進用並按月支領固定工作報酬之全職職務。退職政務人員於本令發布前已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部分報酬者,應自本令發布之日起,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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