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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校長於下班時間兼任服務學校之課後輔導課程,得否支領鐘點費一案,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9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79822號函復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旨揭案例釋示辦理。
二、查上開原函揭示,下班時間國中小校長於原校授課事宜一節,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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